前 言
为扎实开展教育整顿、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勃利县人民法院公众号开辟【知识锦囊】专栏,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应知应会知识陆续分享给大家,望广大干警深学细悟、常学常新,保持理论清醒,强化行动自觉。
问
《实施办法》中规定哪些行为应当记录报告?
答
(1)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2)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
(3)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
(4)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
(5)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
问
受熟人、亲友、同学、战友等各方请托,违反规定过问或干预、插手办案等重大事项,是否需要记录报告?
答
应当记录报告。
问
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通过正常工作程序收到群众来信、舆情信息后作出批示的,是否需要记录报告?
答
不需要记录报告。
问
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反映市检察机关的情况和问题要求核查和反馈的,是否需要记录报告?
答
不需要记录报告。
问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正常渠道交办转办的案件,是否需要记录报告?
答
不需要记录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