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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 ·知识锦囊】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应知应会(十五)

发布时间:2021-04-19 16:50:33


    前 言

    为扎实开展教育整顿、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勃利县人民法院公众号开辟【知识锦囊】专栏,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应知应会知识陆续分享给大家,望广大干警深学细悟、常学常新,保持理论清醒,强化行动自觉。

    问

    《实施办法》中规定哪些行为应当记录报告?

    答

    (1)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2)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

    (3)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

    (4)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

    (5)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

    问

    受熟人、亲友、同学、战友等各方请托,违反规定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是否需要记录报告?

    答

    应当记录报告。

    问

    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通过正常工作程序收到群众来信、舆情信息后作出批示的,是否需要记录报告?

    答

    不需要记录报告。

    问

    党员纪律处分种类有哪些?

    答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问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正常渠道交办转办的案件,是否需要记录报告?

    答

    不需要记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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