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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之举证、质证阶段

发布时间:2021-05-22 10:13:57


    1、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2、被告人谈质证意见;

    3、辩护人谈质证意见;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二)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四)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五)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六)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七)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八)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九)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公诉机关提出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出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

    (二)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鉴定人的资格;

    (四)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五)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六)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七)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八)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

    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物证的真伪;

    (二)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三)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四)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五)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公诉方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书证的来源及是否为原件;

    (二)书证的真伪;

    (三)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四)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五)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六)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书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对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本规范第九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未出庭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出证。

    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对控诉方宣读的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鉴定结论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本规范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应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视听资料的形成及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

    (二)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

    (三)播放视听资料的设备;

    (四)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问题;

    (五)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

    (六)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辩护律师在视听资料播放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其内容不是被告人自愿所为等,应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议和理由,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控诉方提供证据目录以外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4、公诉人就量刑方面向法庭提供证据;

    5、被告人谈质证意见;

    6、辩护人谈质证意见;

    7、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有证据提供?辩护律师举证时,应向法庭说明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并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来源的合法性;

    (二)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鉴定结论取得的程序的合法性;

    (三)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四)证据与案件以及证据之间的联系。对本方的举证,控诉方提出异议的,辩护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维护本方证据的可信性。

    8、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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