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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学习型法院建设】学好《民法典》,传播法治思想(九)

发布时间:2022-05-18 13:52:22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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