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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学习型法院创建】学好《民法典》,传播法治思想(十八)

发布时间:2022-06-01 19:46:43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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