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审判业务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队伍教育整顿 党史学习教育

 

【能力作风建设年·学习型法院创建】学好《民法典》,传播法治思想(二十三)

发布时间:2022-06-10 09:53:45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