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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学习型法院创建】学好《民法典》,传播法治思想(二十五)

发布时间:2022-06-13 16:55:26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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