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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学习型法院创建】学好《民法典》,传播法治思想(二十六)

发布时间:2022-06-14 17:37:29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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