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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学习型法院创建】学好《民法典》,传播法治思想(三十一)

发布时间:2022-06-21 16:03:01


    第一编 总则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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