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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学习型法院创建】学好《民法典》,传播法治思想(四十一)

发布时间:2022-07-08 08:46:50


    为进一步推进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县法院开设民法典宣传专题,提高群众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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