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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学习型法院创建】学好《民法典》,传播法治思想(六十四)

发布时间:2022-08-10 08:41:55


    为进一步推进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县法院开设民法典宣传专题,提高群众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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