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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学习型法院创建】学好《民法典》,传播法治思想(七十六)

发布时间:2022-08-25 16:48:47


    为进一步推进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县法院开设民法典宣传专题,提高群众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

    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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