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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学习型法院创建】学好《民法典》,传播法治思想(八十一)

发布时间:2022-09-02 09:22:43


    为进一步推进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县法院开设民法典宣传专题,提高群众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

    第四百六十一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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