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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学习型法院创建】学好《民法典》,传播法治思想(八十三)

发布时间:2022-09-06 08:39:23


    为进一步推进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县法院开设民法典宣传专题,提高群众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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