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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学习型法院创建】学好《民法典》,传播法治思想(八十四)

发布时间:2022-09-07 08:35:17


    为进一步推进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县法院开设民法典宣传专题,提高群众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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