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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学习型法院创建】学好《民法典》,传播法治思想(九十一)

发布时间:2022-09-19 08:19:15


    为进一步推进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县法院开设民法典宣传专题,提高群众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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