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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管辖

发布时间:2015-07-07 07:41:01


    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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