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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学习型法院创建】学好《民法典》,传播法治思想(一百二十一)

发布时间:2022-11-02 16:56:57


    为进一步推进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县法院开设民法典宣传专题,提高群众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七百四十二条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第七百四十三条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四十四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第七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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