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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学习型法院创建】学好《民法典》,传播法治思想(一百二十七)

发布时间:2022-11-10 14:58:16


    为进一步推进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县法院开设民法典宣传专题,提高群众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百零八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二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三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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