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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学习型法院创建】学好《民法典》,传播法治思想(一百四十)

发布时间:2022-11-30 09:07:45


    为进一步推进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县法院开设民法典宣传专题,提高群众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

    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第九百一十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第九百一十一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九百一十二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三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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