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银行贷款借给朋友使用
就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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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勃利县人民法院中心人民法庭受理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江某在原告银行申请借款50万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但被告在借款到期后,只按期偿还了第一期的一万余元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后再未偿还。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法官调解
法院依法传唤被告江某到庭后,江某如实陈述了贷款实际的使用情况。原来当时江某收到银行发放的贷款后,贷款全部由江某的朋友李某使用并承诺贷款由其负责偿还。但经法院核实,该笔贷款确实如原告诉讼中所说,仅偿还了一万余元。在法官耐心地释法明理下,江某终于明白,自己贷款出现问题,要由自己承担责任。同时法官对江某进行现场普法讲解,告知江某,如情况属实,在其偿还原告全部贷款本息后,对李某依法享有追偿权。最终,在法官的帮助下,江某与银行签订了还款调解协议,案件调解圆满完成。
社会效果
勃利县人民法院秉持司法为民理念,坚持“以调为先、以调促和”的原则,对具备调解基础的当事人做诚心、细心、耐心的思想工作,不放弃任何一个化解矛盾的契机,积极促进原被告双方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事心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