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你想了解的都在这里 发布时间:2025-04-24 11:26:22
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八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
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不得超过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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