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北京市辖区内特定类型的涉网案件。李小花的视频在App上制作并发布,被侵权人李小花是未成年人,法院遂将案件交由综合审判三庭(少年法庭)进行专门审理。
“根据以往裁判情况来看,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尽到了‘通知—删除’义务,大多被认定为不承担责任。”负责审理此案的北京互联网法院少年法庭庭长颜君告诉记者,这也是这起案件审理过程中最大的难点。
经过调查,颜君陷入沉思——现有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颜君发现,在这起案件中,涉案视频中的未成年人特征明显。“视频中李小花的面部近照非常清晰,从面貌特征上可以推知,信息主体是未成年人的可能性是较高的。”颜君说,通过和合议庭成员一起反复查看证据,讨论案情,大家一致认为,“涉案的信息不仅可能引发人肉搜索和侵扰私人生活安宁、侵犯隐私的风险,还明显是涉黄谣言,严重侵害了女性未成年人名誉权。而且这样的侵权内容是显而易见、易于判断的。”
此外,涉案视频的浏览量大、影响范围广。视频从发布到删除,一天时间就产生了3.5万次的浏览量,在非公众人物、非热点事件,且涉案App并非大众通常所用的社交应用软件的情况下,引发了相对较高的网络关注和社会影响。
“某科技公司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信息进行了一定的处理,也对用户上传的信息具有一定的认知,有义务在相应的环节采取相应的预防侵权措施。并且在这种浏览量短时间飙升的情形下,应该更容易触发技术监测和响应或人工审查,进而提升平台知晓涉案信息的可能性。”颜君说,然而,经过反复询问被告,被告既未建立针对未成年人网络欺凌信息的预警预防和主动监测机制,涉案违法信息经案外人举报后才被删除,也拿不出任何进行过平台审查的有力证据。
最终,合议庭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认定平台对涉及隐私、涉黄谣言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信息审查,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涉案平台符合法律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的情形,在知道或应知相关侵权行为的情况下,经案外人举报才于次日删除视频,属于未及时有效采取必要措施,平台应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2024年6月,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涉案平台赔偿李小花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和律师费。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李小花父亲后续采访中介绍,“孩子现在已经上大学了,学的是师范类专业。这件事虽然影响并困扰了孩子很长时间,但她仍然希望从事教育工作,渴望当一名教书育人的好老师,让她的学生远离校园霸凌,有一片更蓝的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