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原本是基于情谊、带有社交属性的私域行为。但一旦演变为法律纠纷,便迅速陷入“举证难、认定难、量责更难”的司法困境。
“有没有劝酒?”“是否知晓对方酒量和身体状况?”“怎么证明尽到注意义务?”类似的问题,成为庭审中的焦点。由于饮酒过程多半无影像或书面记录,如何通过举证来充分还原事实比较困难,当事双方往往各执一词。
从已有判例来看,举证能力的强弱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责任划分的走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处副处长李春香曾统计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共同饮酒导致死亡的63起民事判决案例(排除交通事故、打架等因素),发现仅有39%的案件查明饮酒数量,而80%以上的案件对于席间是否存在劝酒、斗酒或者提醒、劝阻饮酒等事实未能查明。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今年4月底公布的一起案例,也揭示了举证困境对判决结果的直接影响。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通过聚餐人员对当晚聚餐具体情况的陈述认定“未劝酒”。然而,死者家属在上诉中指出,仅凭聚餐时白酒的数量、共饮人之一有过提醒行为的陈述,推断认为无劝酒行为,缺乏证据支撑,与客观事实不符。
责任比例如何划分,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从已公开的判例看,饮酒致人身损害的情形主要集中于三类:一是醉驾导致交通事故,二是醉酒后溺水、坠楼等意外事件,三是因过量饮酒诱发基础疾病、酒精中毒或猝死。除饮酒者本人外,责任主体可能还包括共饮人、场所经营者及交通事故中的其他肇事方等。多数案例认定饮酒者为主要责任方,共饮人承担次要责任。
代理过多起共饮者侵权案件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坤了解到,法院在判定侵权责任前,会重点查明几个事实,包括酒局中各方的角色,如谁是组织者,是否有劝酒“斗酒”等不当行为,其他共饮者有无对醉酒者尽到通知家属、护送照顾等义务。这些事实不仅决定着侵权责任是否成立,也成为法院评估责任比例的重要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各地典型案例的发布,裁判思路逐渐明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2年发布的共同饮酒人的侵权赔偿责任认定裁判要旨中指出,责任比例考虑原因力的大小。在因其他介入因素导致因果关系中断时,不能强加过重的赔偿责任给共同饮酒人,共同饮酒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及照顾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部分法院通过“过错责任原则”来替代此前个别案件中适用的“公平责任原则”,强调区分共饮人内部角色,反对“一刀切”地责任泛化。具体而言,法院往往综合考察共饮者是否为组织者、是否饮酒、是否提前离席、是否是初识者等因素,判断共饮人内部责任比例。
更有法院将“亲疏关系”纳入责任考量:若共饮人与饮酒者关系密切,则被认为应更了解其酒量与健康状况,在未尽提醒或施救义务的情况下,其责任比例亦随之上升。
法院提醒,酒桌文化虽然从一定程度上承载了社交需要,但过量饮酒却不仅有可能对身体造成损害,更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剧。每个饮酒者都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无论如何,生命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