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逸婷
黄浦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法官助理
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它具有弥补具体人格权因明示列举而难以满足对人格利益全面保护的功能。人格尊严即为其基本价值之一。对基于人格尊严的非典型人格利益受侵害的责任认定,应从基本价值判断、侵权主体认定、责任范围界定三方面予以考量:
一、人格尊严之界:基于精神性利益的价值判断
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价值基础之一,指公民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的最基本尊重。但人格尊严受侵害的结果,通常不同于可量化的经济损失,而是难以外化且存在个体差异性,故需要通过侵权人的主观状态、侵权场合等具体情节对其严重程度加以判断。
本案所涉及的精神性利益即指向人格尊严,具体而言,公民不仅有权作为个体有尊严地生活,还有权在自己所处的社会关系中体面地存在而不受他人侵扰。婚礼仪式聚集了新人几乎所有的社会关系,具有庄重性、专属性、纪念性、难以复制等特殊性质,承载着新人的重大情感价值和精神性利益,意外事件发生达20余秒,不仅破坏了婚礼仪式所承载的重要价值,还难以避免地带来了现场亲友的负面议论和回忆上的阴影,可以认定小李、小张的人格尊严因此受到损害,并产生了严重精神损害。
二、共同侵权之责:基于共同过失应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实施侵权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实施”不仅包括共同故意致人损害,还包括共同过失致人损害,即数人共同从事某种行为,基于共同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他人损害。
本案中,视频播放虽由司仪公司驻派的DJ操作,但婚庆公司作为婚礼服务合同的缔约方,负责礼堂布置、人员调配等婚礼统筹工作,然其将部分服务外包给司仪公司时,未就视频播放事宜作出明确约定,亦未根据音频输出点和视频输出点并不在同一处的场地特点,现场确认人员安排的合理性,未尽到保障婚礼顺利、安全举行的义务。至于司仪公司,在合同之外同意承担视频播放工作,但即使是出于帮忙性质播放视频,也应当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由此,意外事件虽并非婚庆公司或司仪公司有意为之,但两家公司均未考虑到由DJ一人兼顾屏幕操控和音乐播放的可能性和安全性,最终导致大屏幕失控长达20余秒而无人管理的结果,安排人员不当,具有疏忽大意的共同过失,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责任履行之式:责任承担方式应与损害结果相当
赔礼道歉旨在对被侵权人的精神伤害予以抚慰,人格权受害人有权行使赔礼道歉请求权,但赔礼道歉的责任应当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此种设定既是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也是与民事责任的填平原则相协调。
本案中,小李、小张的人格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有权要求两家公司赔礼道歉,但因侵权行为发生在不对公众开放的婚礼,是在婚礼现场的亲友中产生影响,其要求两家公司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公开发帖道歉的方式超出了事件影响,故而应当进行调整,由两家公司各自以书面形式向小李、小张赔礼道歉的方式,更能体现对各方权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