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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

发布时间:2016-09-06 14:20:4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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