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查民事、民商事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驳回;审查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对刑事公诉、行政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2、对上诉案件、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3、对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4、负责应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登记。
5、审查处理债权人申请支付令、诉前财产保全和依照法律规定审查公示催告案件。
6、依法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管辖异议。
7、核算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诉讼费审批或批报手续。
8、对本院各类案件和审限进行跟踪督办,并定期向有关领导与部门通报。
9、办理上级机关和本院领导交办案件登记、编号、程序上的审查和督办,并回报或转报结果。
10、处理告诉、申诉、来信、来访、解答法律咨询,做好上访人员工作。
11、监督、指导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