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被告人不同时期在菜市场内趁人不备将顾客的钱包拎走,窃走手机和苹果平板共计价值三千多元以及部分现金。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二人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880元。
被告人董某某伙同何某某预谋后窜至菜市场,董某某趁被害人曾某某买菜时将其钱包盗走,包内装三星手机一部及现金80元,董某某分给何某某30元,由董某某销赃后,获款150元自肥。经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星牌手机价值800元。
后,被告人董某某伙同何某某窜至另一市场内,董某某趁被害人刘某某买菜时将其挎包盗走,挎包内装联想手机一部、苹果平板电脑一台及部分现金,后二人回到何某某暂住处,何某某将手机卡及手机信息删除,董某某将苹果电脑及手机装在一个手提兜内,准备回家时在路上被查获。经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苹果ipad平板电脑价值3229元、联想手机价值36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个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