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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卡被异地盗刷 银行与持卡人同担责

发布时间:2017-03-02 09:11:45


    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借记卡纠纷,原告岳某因自己的借记卡在没有丢失的情况下,被陌生人利用复制的伪卡在异地盗刷480000余元,将发卡银行诉至法院。经过审理,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银行承担80%的责任赔偿原告共计380000余元,原告自己承担20%的损失共计90000余元。

    原告岳某因公司业务需要,2012年4月在某银行办理一张储蓄卡,平时用于公司业务财务往来使用。2016年5月31日岳某卡内存放资金10078000余元,2016年6月2日19时40份,原告发现某银行通过955**向原告手机发出自己该张借记卡当日消费的提示短信,原告随机到附近的ATM机上查询,发现密码被篡改,于是原告当即利用955**电话方式挂失了该卡。当日21时08分,原告向当地公安局就借记卡盗刷情况进行了报警。公安机关于2016年6月3、4、5日赶到发卡银行和借记卡的盗刷地河北石家庄查明案情,确定原告的借记卡系被人伪造后通过POS机进行盗刷,构成刑事诈骗案并继续侦查。

    一审判决认为:原告岳某与被告某银行之间形成金融理财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向开立的账户存入的资金,具有储蓄存款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的规定,被告某银行河南某支行对原告所存入的资金负有不受他人侵犯的法定保障义务;被告在保障储户取款交易中,负有审查对应账户借记卡真实性和谨慎支出款项的义务,但原告的账户于2016年6月2日所支出的486714.50元,并非从被告所属支行所提供给原告的借记卡中支出的,而是他人通过伪造的借记卡实现了与被告所属支行提供的借记卡相同的消费功能,是该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应负该款项损失80%比例的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岳某在使用借记卡期间,未尽到相应的谨慎保管密码的注意义务,是该事件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自担该款项损失20%比例的责任,按两方承担责任比例,被告向原告赔偿380000余元,原告自负损失90000余元。宣判后,被告提出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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