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在履行过程中,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保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法院审结一起游客在旅游途中死亡纠纷,一审判决原告自身承担70%的责任,被告旅行社承担30%的责任。
一审审理查明:原告之母甲某将近80岁高龄,2016年3月与某旅行社签订了赴台旅游合同并交纳了费用。在飞机到达台湾台北机场后约4小时,前往景区的路上,甲某感到身体不适,被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抢救,一周后在医院去世,医院诊断死亡原因为自发性脑内出血导致中枢系统及心肺衰竭死亡。
一审认为:甲某与被告某旅行社之间签订了有效的旅游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管理规定,以合理的注意和谨慎义务提供合同项下的旅游服务,保障游客的安全,本案被告旅行社在旅行前签合同时没有告知老年人游客应提供个人健康状况证明,也未询问游客个人健康信息,未尽到提示告知义务,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同时,原告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身体状况比较了解,对长途旅行的风险应当有一定预知,由于过于自信,加上旅行途中的诸多因素,导致在旅游途中自身身体发病,原告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和原因力大小,本院认为原、被告责任比例为7:3为宜,遂作出以上判决。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并已赔偿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