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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电动车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7-04-05 14:29:08


    近日,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某甲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完毕),被告人周某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完毕)。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2月10日晚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周某二人驾车至某医院后院停车场内,将贾某停放的一辆银灰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被盗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价值2490元。案发后,该电动三轮车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周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结合被告人王某甲、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遂作出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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