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狗上班吓到同事 被诉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7-06-20 15:30:13
原告林女士与被告王先生是同一单位同一部门的同事,某日王先生带着自己的宠物狗到单位上班,怕狗的林女士见到该条宠物狗后被吓到。林女士将王先生诉至人民法院。
林女士在起诉书中称,王先生分别于2016年9月28日和2016年10月8日带狗到单位,狗嘴已接触到林女士的裤子,致使对林女士造成惊吓,导致林女士夜里出现失眠、被噩梦惊醒、入睡困难等睡眠障碍至今。林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王先生支付林女士心理咨询与治疗费、工资、奖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268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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