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院审结了一起矿工要求某煤矿给付工伤赔偿款的案件,法院依法保护了矿工的合法权利,支持了矿工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某于2009年8月到某煤矿下属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井下掘进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参加了工伤保险,实行计件工资。2014年10月2日13时30分许,原告张某某在井下工作时,被顶板石头砸伤头部、胸部、右腿部,两次住院83天。2016年3月9日,鸡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张某某伤残等级为玖级。2016年12月,该下属煤矿闭矿。原告张某某认为,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按原告实际工资计算有差距,遂提起仲裁。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张某某没有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未受理案件。2017年4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仲裁委员会才受理案件,但未予支持原告提出的给付经济补偿金差额的请求,故诉至法院。审理中,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承认原告在被告单位参加工作期间遭受工伤事宜,认可张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住院护理费12958.6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8 517.1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 987.52元,此数额为仲裁裁决数额,同意全额给付原告;认可原告起诉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与原告的实际工资有差距,但认为差额应为5883.52元,同意按此数额补齐。
现实生活中,煤矿工人和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往往由于文化程度或者法律知识的淡薄,往往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与用人单位出现纠纷时,特别是受到工伤时,面对用人单位不给付工伤待遇时,不能提供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官建议,在面对此种情况时,应积极的寻求法律保护,才能使自身权利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