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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的欠条,妻子是否应该偿还?

发布时间:2018-03-20 16:08:14


    近日,法院审结了一起丈夫向他人借款,妻子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的案件。

    白某某、殷某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4日白某某向井某某借款12万元,利息为月利率4%,井某某以现金方式交付了借款,白某某出具了借据一份。白某某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至2016年8月3日。因白某某未再继续支付利息,故井某某诉至本院。

    法院认为,被告白某某承认原告井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借款事实,故对井某某主张的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在未约定借款期限的情况下,井某某作为贷款人,有权随时主张权利,白某某作为借款人,应当及时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但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借款行为发生在白某某、殷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白某某、殷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借款具有法定免除殷某某共同偿还的情形,同时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殷某某应当对借款及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判决:被告白某某、殷某某偿还原告井某某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28 000元。

    本案给人们一个重要的启示,那就是自然人民间借贷时,债权人收受借条时要慎重,一是利率约定必须明确,且不要超过法律保护的限度,二是借款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按手印,否则很容易导致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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