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上午,31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在全省各地法院同步公开开庭宣判。上午9时,勃利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窝藏、寻衅滋事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邹辉,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良,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周坚,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扫黑办等行政机关领导、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共60余人旁听宣判。
此案的宣判,较好地诠释了勃利县人民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所确定“准”字方针。体现在:一、定性准确。勃利县人民法院坚持依法认定恶势力犯罪,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详细调查分析,召开审委会研究讨论,被告吴某某以暴力手段实施故意伤害、窝藏、寻衅滋事等暴力性犯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社会危害性较大,犯罪证据确实、充分。认定了违法犯罪的行为、方式、手段,为依法认定涉及的罪名及“恶势力”犯罪特征奠定了事实基础。二、量刑适当。勃利县人民法院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明确政策法律界限,统一执法思想,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充分体现刑罚的个别化,切实做到区别对待、宽严有据、罚当其罪,有力地震慑、瓦解了犯罪分子,确保办案质效,体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扫黑除恶斗争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勃利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涉黑恶势力犯罪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该案的宣判,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充分彰显了法治权威及法院惩治黑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