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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不求人 | 勃法小编来普法(一)

发布时间:2019-04-11 09:16:36


    为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从努力实现“让老百姓在法院打官司不求人”抓起,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

    以下,是勃法小编为大家带来婚姻法方面的小知识!

    法官.gif

    01

    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同财产的法律效力

    在生活中,夫妻一方将房子卖给别人,但事后看见房价高涨,于是向法院提出因房子属于共同财产,房屋买卖是由自己擅做主张签订的,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从民法的一般理论来看,共同财产在处理时,必须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擅自处理的,属无权处分,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然而法律中有关于“善意第三人”的特别保护,如果第三人在买卖中是处于善意的,并支付了合理的价格,还进行了产权登记的。即使是无权处分,买卖合同依旧有效。

    02

    请求损害赔偿条件

    根据《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03

    未办理婚姻登记的法律后果

    《继承法》规定,具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以配偶的名义以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财产或享受其他合法权利。夫妻可能出于各种原因不具备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上,以及一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上并不适用。

    04

    子女抚养问题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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