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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勃法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婚姻法方面的小知识,本期勃法小编来为大家带来的是继承法方面的小知识!
法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遗产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例外情况: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ー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的撤销和变更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